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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发布通知,对部分人防工程领域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调整变动。
据悉,由于《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2023 年 9 月 27 日)第二十二条已将原条文相关表述修改为禁止性条款,即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作业”,因此,取消了 “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埋设地下管线和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他建筑物” 许可事项。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各相关单位务必结合各地国土空间规划、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继续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表示,此次调整旨在持续优化我区人防工程领域营商环境,推动 “两优” 工作继续走深走实,进一步提升全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该通知自 2024 年 9 月 2 日起生效。
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工程领域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要求的通知 各盟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为持续优化我区人防工程领域营商环境,推动“两优”工作继续走深走实,进一步提升全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现将部分人防工程领域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变动情况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由于《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3年9月27日)第二十二条已经将原条文“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埋设地下管线和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他建筑物等事项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的相关表述修改为禁止性条款,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作业”,因此,取消“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埋设地下管线和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他建筑物”许可事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各相关单位务必要结合各地国土空间规划、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继续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